(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汪运来与杨千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汪运来,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千干,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运来诉被告杨千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运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运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汪运来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