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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葛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275-2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葛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一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葛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存款11000元,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后被执行人葛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存款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冯保文执行员  张振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