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四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韦荣刚与朱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荣刚,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朝阳,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韦荣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韦荣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韦荣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