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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盐城振丰管桩有限公司与杨正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正明,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晔,滨海县东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振丰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辛荡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顾培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国地,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正明因与被上诉人盐城振丰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振丰公司原审诉称,杨正明在振丰公司工作,2012年11月14日受伤,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而且构成九级伤残,但是仲裁委仲裁所赔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标准判决。杨正明原审辩称,其在振丰公司工作,2012年11月14日在工作中腿部、脚部受伤,后经滨海县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经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仲裁委仲裁的完全正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仲裁所决定的是161851.83元。原审经审理查明,杨正明在振丰公司工作,从事锅炉工工作,2012年11月14日在上班过程中腿部和脚部致伤,后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9天,二次手术住院5天,在治疗过程中,振丰公司未主动及时安排护理人员,后杨正明的家属糜世惠及其亲戚糜世国为其护理,糜世惠的月工资3000元,糜世国月工资3500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计用去交通费2039元、住宿费9750元。杨正明受伤经滨人社工认字(2013)第51号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另查明,杨正明为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两次计用去鉴定费800元。工伤事故发生之前杨正明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杨正明为主张权利申请滨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该委员会作出滨劳人仲案字(2014)第139号仲裁裁决,裁定确定振丰公司支付杨正明杨正明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61851.83元,后振丰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杨正明认为滨海县仲裁委员会对其工伤待遇仲裁合法正确,应享受各种工伤待遇161851.83元。原审法院认为,杨正明在振丰公司工作,振丰公司依法应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对其进行工伤保险,确保杨正明如发生工伤,在待遇上工伤基金对其有一定保障。2012年11月14日,杨正明在工作中致残,依法应享受各种工伤待遇。因本案振丰公司未能为杨正明办理工伤保险,致杨正明因工受伤,身体致残,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得不到应有补偿,使得本次诉讼产生,振丰公司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杨正明的伤残程度经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现主张八级伤残应享受的待遇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杨正明受伤后,振丰公司应当妥善为其安排好人员护理,在振丰公司未能积极妥善的安排护理人员的情况下,加之住院期间比较长,结合杨正明的伤情,两人护理比较恰当,对振丰公司提出适用一人护理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杨正明住院79天、二次手术5天期间,两护理人员应实事求是节约开支,而且住院时间较长,不适宜居住每日150元的营业性宾馆。对杨正明提供的住宿费部分不予支持,结合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周围住房情况,以每月2000元为宜。振丰公司虽伤情较重,但并未提供劳动能力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延长的认定,只能按12个月计算,交通费2039元,属正常的合理支出,应予支持。因庭审中杨正明认为仲裁机关裁决合法,认可应享受各种工伤待遇161851.83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盐城振丰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正明工伤所享有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17.5元、交通费2093元、鉴定费800元、糜世惠护理费1580元、糜世国护理费9800元、住宿费5600元、杨正明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合计151172.5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杨正明承担。宣判后,杨正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关于食宿费用和护理费用,上诉人伤情较重,住院时间长,正常需要三到四人护理,盐城消费也比滨海高,食宿费用也是实际发生的,一审法院只支持2000元/月,护理费用也支持一部分,没有法律依据。2.上诉人并没有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故对于上诉人主张的2014年1月份之后的工资应当予以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振丰公司答辩称:护理人员应为一人,护理人员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关于食宿费,一审判决过高,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了147000元,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扣减。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庭审中,上诉人明确,上诉仅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食宿费和护理费。请求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的食宿费和护理费的标准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本院认为: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除劳动者自身的相关费用外,护理人员的食宿费用亦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第六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为每天150元左右。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该标准不仅包含住宿费用,还包含相应的伙食费,而一审法院仅支持住宿费2000元/月,确属不当。应当按照150元/月标准向劳动者支付,150元/天*(78+5)=12450元。2.关于护理费。一审已查明,护理人员糜世惠的工资为3000元/月,糜世国的工资为3500元/月,住院83天,即应当按此计算护理费,即17983.33元。一审法院计算存在错误,应于纠正。3.关于被上诉人提出,其已经向上诉人支付147000元,扣除相应的医疗费之外,剩余部分应当在其应向上诉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但其在一审及二审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又因杨正明要求按照滨劳人仲案字(2014)第13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该数额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故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杨正明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变更。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为:盐城振丰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正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2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17.5元、交通食宿费11789元、护理费1798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6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61851.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被上诉人盐城振丰管桩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珊珊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其娟附法律条文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