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大连市西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大连旅顺龙王塘宾馆有限公司、大连吉利浴池侵权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大连旅顺龙王塘宾馆有限公司,大连吉利浴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法定代表人栗思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甲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旅顺龙王塘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塘镇龙塘村。法定代表人王学政。被执行人大连吉利浴池,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南昌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政。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