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冯忠与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忠,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冯忠。被执行人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忠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运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三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凯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商品房所有权人登记、给付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因办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手续时间较长,无法确认给付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