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芜湖分行与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国网安徽霍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有供货款等收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在国网安徽舒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等收益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杨非凡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