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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酬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陕西天酬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平市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3043764-2。法定代表人郭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英,女,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爱国,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肖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酬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酬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天酬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天酬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