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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79号原告:董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郭洪斌,安徽省濉溪县孙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某,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董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