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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孔维东与高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东,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孔维东被执行人高国庆本院在执行孔维东诉高国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3)兖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