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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济南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长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宇捷物流有限公司,宿州市长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21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北路东首北C区9号。法定代表人:肖福顺,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市长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锋,经理。济南宇捷物流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长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宿州市长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12)章商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长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计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