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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开马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与张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张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衢开马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责人:郑李平。被告:张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为与被告张济红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田分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