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襄阳德顺成供水有限公司与张力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6号原告襄阳德顺成供水有限公司。地址:樊城区牛首镇张王岗村316国道北。法定代表人王道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从兴,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力超,1984年4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代理人余士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德顺成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力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德顺成供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德顺成供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阳德顺成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襄阳德顺成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柳华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金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