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银兰与王小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银兰,王小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866号原告苏银兰。被告王小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银兰与被告王小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双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