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继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继帮,小学,农民。200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继帮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继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杨继帮伙同卢林林(另案处理)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从浙江省缙云县东方镇骑助力摩托车窜至浙江磐安恒佳画材有限公司附近伺机作案。等到次日凌晨,两人翻过围墙进入该公司三楼,先后撬开办公室、经理室内的保险箱,盗得现金人民币26100余元、美金400元、3条硬中华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1盒冬虫夏草、1块和田玉挂件、4包硬中华香烟、1盒鹿心等财物。经鉴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为16528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杨继帮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起,涉案数额人民币45071.1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继帮盗窃所得的和田玉挂件及赃款2677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继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等人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搜查、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光盘,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继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继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追回了部分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继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继帮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40594.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