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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韩学猛与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猛,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韩学猛,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在乐亭县。被告: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光。本院在审理韩学猛与乐亭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