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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马有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74-1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有明、马组来哈、马祖布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型号为QAY260V733中联牌汽车起重机一台(车架号:,发动机号:542.947-00-749721)所有权归申请人,被执行人马有明、马组来哈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马有明、马组来哈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找到被执行车辆致使过户不能,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有明、马组来哈、马祖布得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马有明、马组来哈、马祖布得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马有明、马组来哈、马祖布得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马有明、马组来哈、马祖布得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