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084号原告:孙某某,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妻子因病去世后,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此后双方无什么联系,一年后在原告翻盖房屋时,被告主动找到原告,要求与原告结合在一起,原告抱着有个伴侣能互相照顾的想法,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便发现被告性格比较怪异,并且有较多不良习惯,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和存折放置在家中较为明显之处,却有较多物品和存款不见踪影。原告与原配妻子育有一个女儿,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后常常鼓动原告将自己的亲生女儿赶出家门,原告不同意,被告便常常与原告进行争吵。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双方本就极其薄弱的感情在婚后更加疏远。2014年双方便分开居住,原告起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该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中民一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旧分开居住,再无联系,感情仍旧没有任何好转,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归还原告存款74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7日分别向赵某某、孙某某送达了本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3日。2015年5月12日,孙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属于在六个月内又起诉,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艺娜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