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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大虹桥信用社与宋虎彪借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武执字00792号宋虎彪:你与申请人大虹桥信用社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的(2015)武证执字第217号公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178042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法定的加倍利息(按照每天0.175‰利率计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执行费等2570.63元。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据情节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