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芳与孟凡勇、尹娟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赵芳。被执行人孟凡勇。被执行人尹娟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芳与被执行人孟凡勇、尹娟娟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7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孟凡勇、尹娟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凡勇、尹娟娟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凡勇、尹娟娟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孟凡勇、尹娟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郑黄证执字第37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 超审判员 裴 铁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