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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66号原告: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李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淮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昌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