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西志敏与李玉宝,肖秋玲,肖跃双,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志敏,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肖秋玲,李玉宝,肖跃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75-2号原告:西志敏,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东盛街道福利委18组。被告: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财富领域大厦22层2201室。法定代表人:肖秋玲,总经理。被告: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财富领域22层2202室。法定代表人:肖秋玲,总经理。被告:肖秋玲,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中海水岸馨都B区11-2-304室。被告:李玉宝,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中海水岸馨都B区11-2-304室。被告:肖跃双,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四家乡四家乡街道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志敏与被告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肖秋玲、李玉宝、肖跃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志敏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玉宝、肖跃双采取限制出境的保全措施,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李玉宝(护照号G38688181)出境;限制被告肖跃双(护照号G22869276)出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