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葛严与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严,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葛严。被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严与被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