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鲁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某某给付女儿李某甲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的抚养费,共计18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某自动给付了女儿李某甲从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的抚养费共计180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