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仁叶与被告张锋、曲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仁叶,张锋,曲亚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35号原告:石仁叶,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文韬,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曲亚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仁叶与被告张锋、曲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仁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