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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仁叶与被告张锋、曲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仁叶,张锋,曲亚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35号原告:石仁叶,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文韬,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曲亚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仁叶与被告张锋、曲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仁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