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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五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五江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23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五江路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五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开礼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