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路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袁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上诉人路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路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路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