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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福与被告候玉国、马强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福,候玉国,马强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139-1号原告王建福,男,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莽坑村038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6302025519。被告候玉国(侯玉国),男,生于1973年5月4日,汉族,榆林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中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7305040639。被告马强强,男,生于1983年9月6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住陕西省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2379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309061458。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邮政大楼二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福与被告候玉国、马强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候玉国驾驶的陕A879**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侯玉国驾驶的陕A879**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该车仍由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负责保管。扣押期间该车不得使用、不得移转、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