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孟麦全与王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麦全,王文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04-1号原告孟麦全,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文瑾,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麦全诉被告王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麦全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麦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5545元,由原告孟麦全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