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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孟麦全与王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麦全,王文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04-1号原告孟麦全,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文瑾,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麦全诉被告王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麦全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麦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5545元,由原告孟麦全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