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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园2号院3号院业主委员会与李伯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92-1号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园2号院3号院业主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李伯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5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伯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园2号院3号院业主委员会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卫生费510元。被执行人李伯丰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园2号院3号院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伯丰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伯丰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李伯丰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5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园2号院3号院业主委员会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李伯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伯丰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