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从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从海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721-1号原告:上海从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彬。委托代理人:吴春晖、吴臻。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健。委托代理人:杨君辉。原告上海从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从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从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70元,合计5037.25元,由上海从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