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侯正国与池文好、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正国,池文好,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侯正国,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池文好,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南路。法定代表人:霍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正国诉被告池文好、被告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正国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池文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正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正国撤回对被告池文好的起诉。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