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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功礼与陶余飞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功礼,陶余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陈功礼,男。被告陶余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礼诉被告陶余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余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功礼撤回对被告陶余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功礼负担。审判员  黄朝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文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