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功礼与陶余飞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功礼,陶余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陈功礼,男。被告陶余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礼诉被告陶余飞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余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功礼撤回对被告陶余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功礼负担。审判员 黄朝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文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