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湄法执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何静申请执行吴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静,吴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400-1号申请人何静。被执行人吴廷敏。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廷敏应支付何静借款18600元及诉讼费13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廷敏系湄潭县党校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可以履行部分义务,故本院依法自2015年9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吴廷敏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申请人何静,直至付清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湄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张宗奇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成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