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新村鹤洲开发区鸿图工业园1栋四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质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第二工业区一巷3号B栋四楼C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萍,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立即将拖欠的货款131452元支付给原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330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3月1日暂计到2015年6月30日,实际将计算到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承担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贴片灯等产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腾信销售明细及应收款一张、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对账单六张、送货单二十二张。产品购销合同载明结款方式为月结30天,并加盖“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章。对账单亦载明月结30天,“客户签字及盖章”处均由被告公司员工签名予以确认,且金额可与腾信销售明细及应收款所载金额相对应,可证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后,尚欠货款共计131452元。送货单“客户签收(盖章)”处加盖“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或由被告公司员工签名予以确认,所载货物编号/名称及数量均可与当月对账单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可相互佐证,应当予以认定,故本院对上述货款金额予以确认。因被告未按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且双方并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最后一次对账时间为2015年2月,因双方约定结款方式为月结30天,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自2015年3月1日其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系起算时间错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购买原告货物后,未履行完付款义务的,应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1452元(利息以13145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5年4月1日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奥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元、保全费1177元,由被告深圳市腾信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