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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朱某某,女,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史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