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黄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樊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付书明,仁寿县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芳群负担。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