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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黄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樊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付书明,仁寿县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芳群负担。审判员  杨利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