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广宽与陕西晟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宽,陕西晟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096号原告吴广宽,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长达幕墙装饰材料商行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晟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8号新西蓝二期1幢1单元3层10301号。法定代理人和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广宽与被告陕西晟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广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50元,剩余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