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林某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龙岩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找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温云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赖大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