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可祥与被执行人谢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可祥,谢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黄可祥,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谢德海,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黄可祥与被执行人谢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谢德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可祥借款1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二项总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可祥以被执行人谢德海已履行案款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到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