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名坤与张金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名坤,张金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高名坤,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财,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高名坤与被告张金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名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