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晓莉诉章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56号原告:宋某某,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章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1年1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3月9日双方领取结婚证。2005年6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章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拳脚相加。2010年1月原告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事实证明,被告并未有悔改,不能尽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女儿章某甲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直至婚生女章某甲年满18周岁。被告章某当庭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给女儿章某甲一个完整的家庭。夫妻之间争吵打架是正常的,但我没有暴力倾向。另外我现在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希望能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4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13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章某甲。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虽提出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但其提交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上显示原、被告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拉扯,并不能反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原、被告自愿结婚登记多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并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庭愿意相信随着原、被告性格的磨合,生活经验的丰富,双方会理智和成熟地处理婚姻和家庭问题,故双方的婚姻尚有挽救的必要和可能。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反对轻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要求与被告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