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管金华与阮善福、广州铭发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金华,阮善福,广州铭发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676号原告:管金华,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阮善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贤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铭发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金华、阮善福与被告广州铭发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金华、阮善福于2015年8月9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金华、阮善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金华、阮善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52元,由原告管金华、阮善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