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保字第03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大林与张志清、薛小凤、杨侯平、冯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大林,张志清,薛小凤,杨侯平,冯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3558-1号原告乔大林,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张志清,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薛小凤,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杨侯平,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冯艳军,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大林与被告张志清、薛小凤、杨侯平、冯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四被告的准确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而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大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