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长青、赵丽仙、赵文清与国营福建省浦城县永平农场、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青,赵丽仙,赵文清,国营福建省浦城县永平农场,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873号原告赵长青,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南平市。原告赵丽仙,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赵文清,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武夷山市。被告国营福建省浦城县永平农场,住所地: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吴金孙,男,农民,住浦城县。被告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委托代理人季荣华,男,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青、赵丽仙、赵文清与被告国营福建省浦城县永平农场、福建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青、赵丽仙、赵文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青、赵丽仙、赵文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赵长青、赵丽仙、赵文清承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