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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夏欣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甲,居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文湛、邹维菊,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柳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邹维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虚构自己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并虚构与他人合作承包建设丽水到福建段500KV电力线路施工项目和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项目的事实,骗取吴某乙、章某、曾某、吴建勤、李某乙、夏某乙等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工程投标、项目备案、招工缴纳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超标车辆处理、介绍工作、跑关系送礼等名义,从各被害人处共骗取人民币642935.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虚构自己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的身份,承诺与吴某乙合作承包建设丽水到福建段500KV电力线路施工项目和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项目,先后以工程投标、招工补缴保险金、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超标车辆处理、跑关系送礼等名义,从被害人吴某乙处骗取人民币206807.06元。2、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虚构自己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与吴某乙合作承包建设丽水到福建段500KV电力线路施工项目和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项目,承诺让被害人章某主管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施工,先后以工程备案、招工补缴保险金、单位超标车辆处理、送礼走关系等名义,从被害人章某处骗取人民币143622元。3、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虚构自己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与吴某乙合作承包建设丽水到福建段500KV电力线路施工项目和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项目,承诺让被害人曾某主管500KV线路施工项目,先后以工程备案、招工补缴保险金、送礼走关系等名义,从被害人曾某处骗取人民币39000元。4、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虚构自己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先后以单位招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超标车辆处理、送礼走关系等名义,从被害人吴某丙处骗取人民币202506元。5、2010年9月,被告人夏某甲虚构自己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儿子李靖到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上班、需要跑关系送礼的名义,从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3000元。6、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夏某甲虚构自己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夏某乙到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上班、需要跑关系送礼的名义,从被害人夏某乙处骗取人民币38000元。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等予以证实。被告人夏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夏某甲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诈骗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夏某甲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夏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自称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虚构与他人合作承包建设丽水到福建段500KV电力线路施工项目和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项目的事实,骗取吴某乙、章某、曾某、吴建勤、李某乙、夏某乙等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工程投标、项目备案、招工缴纳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超标车辆处理、介绍工作、跑关系送礼等名义,从各被害人处共骗取人民币645832.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自称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承诺与吴某乙合作承包建设丽水到福建段500KV电力线路施工项目和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项目,先后以工程投标、招工补缴保险金、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超标车辆处理、跑关系送礼等名义,并以为吴某乙女儿吴某甲安排工作和到学校进修为由,从被害人吴某乙及女某2、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自称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与吴某乙合作承包建设丽水到福建段500KV电力线路施工项目和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项目,承诺让被害人章某主管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施工,先后以工程备案、招工补缴保险金、单位超标车辆处理、送礼走关系等名义,从被害人章某处骗取人民币143622元。3、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自称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与吴某乙合作承包建设丽水到福建段500KV电力线路施工项目和220KV富岭变电所土建项目,承诺让被害人曾某主管500KV线路施工项目,先后以工程备案、招工补缴保险金、送礼走关系等名义,从被害人曾某处骗取人民币39000元。4、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自称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先后以单位招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超标车辆处理、送礼走关系等名义,从被害人吴某丙处骗取人民币202506元。5、2010年9月,被告人夏某甲自称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儿子李靖到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需要跑关系送礼为由,从李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3000元。6、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夏某甲自称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夏某乙到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工作、需要跑关系送礼为由,从被害人夏某乙处骗取人民币3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夏某甲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其因欠吴某乙钱,所以虚构自己是华东电网安检局工作人员,谎称做500KV线路工程,帮助吴某乙骗他老婆的钱,还以介绍工作为由从吴某乙女儿处骗了四、五千元。后其与吴某乙一起把曾某、章某拉进工程里,以工程备案、交保险金、处理超标车辆等名义,骗取章某二、三万元,以交保险等名义从曾某处骗取二万元。后其以介绍工作、租房、购房、购车费等名义从吴某丙处骗取五万元。以介绍工作为由从李某乙处骗取15000元,已归还2000元。2011年,徐某与其一起骗吴某乙,徐某谎称自己是华东电网安检局局长姚丽琴,以工程为幌子,骗取吴某乙、章某等人钱财,其从吴某乙处骗到五、六万元,徐某拿到手大概十万元的事实;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明2008年,其认识了夏某甲,夏某甲自称在丽水安检局工作,局长是姚丽琴。2009年底至2011年底,夏某甲称其单位有500KV高压线路建设工程项目,叫其一起合伙,并拿了一份股份合同给其签字,后以项目操作需要费用为由,从其处骗了资料费二十万元,其按照夏某甲的指示,汇给姚丽琴十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夏某甲称另一个220KV变电所的土建项目要投标,叫其合伙承包,施工让章某负责,并将项目图纸交给其,后夏某甲以送礼、备案、资料费为由,从其处骗走四、五万元的财礼费和四、五万元资料费。2011年夏某甲称单位有人转让经济适用房,其和吴某丙想购买,夏某甲以转让费、手续费、送礼等理由,从其处骗走十万余元。2010年到2013年期间,夏某甲以安排其女儿工作、到杭州水利电力工程学院培训为由,从其处骗取四、五万元。2013年,夏某甲以单位处理超标车为由,从其处骗取五千元。姚丽琴局长是夏某甲介绍的,其和姚丽琴从没见过面,只通过电话和短信,其通过夏某甲送礼给姚丽琴的事实;4、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11月份,夏某甲称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分局后勤科科长,说与其、吴某乙合伙承包220KV项目,由其负责工程的土建部分,后夏某甲以将几个主要人员招为合同工需要交保险、工程备案、给领导送礼等理由向其要钱,这些钱其通过银行柜员机打给夏某甲指定的徐晓艳、陈晓等人的帐户。由于夏某甲说工程开工需要正式办公地点,其和吴某乙、曾金亮在厦河五区租了一个办公室,还招了工作人员。期间夏某甲称是他单位同事的方伟带了一些资料到办公室,这些资料上面有“姚丽琴”的签名。2010年5月份到2013年上半年,以交保险费名义其被骗走37000元,以工程备案名义被骗走六、七万元,以处理超标车的名义,骗取其43000元,夏某甲写了一张欠条当作收款收据的事实;5、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明其通过吴某乙认识了自称是安检局副局长的夏某甲,吴某乙、夏某甲谈起公司负责500KV项目土建工程,章某负责220KV项目,名义上其为吴某乙打工。2010年,夏某甲称要把其弄到安检局编制里,叫其送香烟、送红包,其支出八九万元。2012年,其再三追问夏某甲,其进安检局工作之事,夏某甲交给其一张盖有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的公章的通知书,该通知就单位证件发放延误对其表示歉意。之后夏某甲又提出做项目要交工程保险,其汇到夏某甲、徐晓艳的帐户三万余元,之后夏某甲又称保险还差24300元,其现金给夏某甲24300元,让夏某甲出了收据的事实;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听吴树清说吴某乙跟夏某甲在合作做铁塔。2010年,其儿子李靖大学毕业,夏某甲称能帮其儿子安排到他单位工作,其相信了。之后夏某甲称要给领导送礼,多次叫其到丽水金叶烟店里买烟卡给他。之后夏某甲在杭州时称见到领导需要开销叫其打钱,其打了4000元钱到夏某甲的卡上。夏某甲交给其一份通知书,但是一直没有安排李靖去上班,其认为夏某甲在骗人,就叫夏某甲退钱,夏某甲同意退给其15000元,但只退了2000元,还剩13000元未归还的事实;7、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证明2009年初,夏某甲称介绍其到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分局当驾驶员,以需要疏通关系、缴纳各种费用为由,从其处骗走五、六万元。之后夏某甲交给其录用通知、劳动合同等材料。2012年5月,夏某甲谎称单位卖经济适用房给职工,交给其一张领房通知,其通过银行转账7400元到夏某甲指定的蓝丽美工行帐户。之后夏某甲以交物业管理费、停车位买断费用为由,骗取其33480元。2013年3月20日,夏某甲以单位的超标车辆拍卖为由,其让父亲吴瑞明给夏某甲汇款二万元,其共计被骗二十余万元的事实;8、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证明2011年,其通过徐某认识夏某甲,夏某甲自称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分局的副局长,称要帮其介绍到他单位工作,其先后十几次给夏某甲38000余元。2012年3月,夏某甲以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分局的名义跟其签了一份用工合同,并给了其一张工作牌。之后其发现被骗,就叫夏某甲还钱的事实;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夏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俩人认识,2012年7月分开。夏某甲一直称是华东电网的副局长,还以帮夏某乙介绍到他单位工作为由骗了夏某乙38000元,其离开夏某甲后帮夏某甲还了夏某乙10000元。因为其很信任夏某甲,所以夏某甲叫其写材料、开收据等,其都照做,有时帮夏某甲接吴某乙打来的电话,但没主动打给吴某乙。其开了6222021210004074161工商银行帐户给夏某甲使用,其帮夏某甲从该帐户取款五六次,有时夏某甲将银行卡拿走自己取款,其离开夏某甲后就找不到这张卡的事实;1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徐某在丽水同住一个月,徐某的男朋友夏某甲自称是处长。夏某甲曾向其借过一张银行卡供他打工程款用。徐某帮夏某甲写过材料,夏某乙为工作的事给夏某甲一些钱,用于跑关系,最后工作没解决的事实;1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江苏李某甲的超市里认识了夏某甲,夏某甲自称华东电网安检局科长,马上会提为副局。2012年底,夏某甲叫李某甲做有关电力方面的工程,李某甲叫其跟夏某甲到丽水看看情况,其跟夏某甲到丽水后,夏某甲带其到丽水城郊看了一个工地,称工地要架高压线,其回到江苏后将情况告诉了李某甲。其共到丽水3、4趟,夏某甲说工地要开工,其叫了江苏的朋友李杰、XX、方南等人一起到丽水,后来工程没有开工,大家就回江苏了,方南是最晚走的,方南曾用其手机编辑短信发给吴某乙揭发夏某甲骗人的事情。其听方南说夏某甲骗吴某乙工程、吴某乙侄子工作、吴某乙女儿读书及单位房子的事情,夏某甲经常打电话向吴某乙要钱。其和夏某甲在杭州时,其帮夏某甲从吴某乙的女儿处拿了钱的事实;1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下半年,夏某甲和他老婆、女儿到其江苏的店里,从其处陆陆续续借走8万元,一直未归还。其有一张建行银行卡、XX有一张建行卡和一张工行卡被夏某甲拿去使用。其听夏某甲说过其单位领导叫姚丽琴,住在怡景花园小区里。夏某甲曾说跟吴某乙一起做工程,吴某乙是总承包的,曾某做土建、章某做施工员,其多次听到夏某甲以工程启动开支、送礼等理由叫吴某乙汇钱。其提供一份公司商业计划书、一份土建施工员资质证书复印件、一本企业资质文书、三星移动硬盘,都是夏某甲留在其这里的事实;13、证人梅某的证言,证明其职业是帮人写字的,写字摊摆在城东路235号米店弄堂里。有个身高1.75米,40岁左右的男子让其写过十来次材料,都是一个人来的,说是单位领导全权委托他的,他自己的字不漂亮,叫其帮忙写好点。委托书、姚丽琴、范建华手写信件、劳动合同上签发人姚丽琴的签名等材料都是夏某甲叫其书写的事实;14、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其将浙K×××××、浙K×××××黑色雪铁龙轿车放在怡景花园门口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出租,2011年夏某甲租了其车子至今还欠其1万多元租车费,其在向夏某甲讨要租车费过程中,夏某甲称自己在丽水电力局工作,当部门经理。夏某甲手上经常拿着电力设计图纸,说他单位有高压线铁塔工程做的事实;15、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其在夏某甲和他母亲请求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给夏某甲使用,至今没有拿回来的事实;1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囿山路经营伟平汽车租赁,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夏某甲多次到其处租赁汽车,夏某甲共欠其租车费和其他损失费14450元。被夏某甲租用的浙K×××××广本雅阁轿车的行驶证和遥控钥匙至今未归还。夏某甲称在国家电网上班,个人开了华远集团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事实;1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夏某甲的妻子,其知道夏某甲在外面有个叫徐晓艳的情人。吴某乙那帮人到其家里来过说与夏某甲一起做工程。夏某甲平时没有真话的事实;18、证人夏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夏某甲的哥哥,其通过夏某甲认识吴某乙,听说吴某乙和夏某甲一起做工程,电力实施、搭铁塔。夏某甲叫其到吴某乙在厦河五区二楼吴某乙的公司上过一个月的班,上班没有事情做,其也没有拿到过工资。夏某甲跟家里人说自己是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分局的处长,局领导是个女的,叫姚局,说自己当中间人把单位工程给吴某乙做的事实;19、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父亲说夏某甲能帮其安排进丽水电力局上班。之后,其父亲交给其一张“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分局进修通知”的通知书,大致内容是单位安排其到浙江省水利水电专修学院学习,上面盖有“华东浙江省安检局”的公章。2012年12月份,其到杭州打算到学校报到,夏某甲约其在一个咖啡店见面,并带了一个男人(经辨认为马某)过来,称是学校的老师,那个男的称其是托关系进学校的,要先交学费,夏某甲说要包红包给这个男老师,其就拿出4000元钱给这个男的,在其要求下,该男子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其在中国计量学院门口,又交给夏某甲和那个男老师2000元,之后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结果的事实;2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吴某乙老婆,家里的钱都是吴某乙管的。夏某甲说跟吴某乙合伙做工程,但一直没有眉目,其为此到夏某甲家里找过夏某甲。夏某甲说他单位有好几辆超标汽车要处理,内部买可以便宜点,并说他是副局长,他说了算,吴某乙及其大哥、二哥都说要买。夏某甲还称能帮其女儿到他单位工作,2012年12月初叫其女儿到杭州报到,其女儿花了6000元但读书的事情没有解决的事实;21、车辆档案,证明浙K×××××雅阁轿车车主为肖友香的事实;22、接受证据清单及车辆借用协议复印件、土建施工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公司商业计划书、企业资质文书,证明李某甲将夏某甲留在其店里的材料给公安机关,其中公司商业计划书里有公司股东、董事为吴某乙、夏某甲、王伟箐、章某,夏某甲为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审核员为姚丽琴的事实;23、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包括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领房通知书、违规车辆处理通知、出售车辆补充协议、承诺书、项目交费通知、吴某乙滞留事宜处理通知、书信函、关于吴某乙施工队车辆费用明细等、“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分局”工程施工队人员身份识别卡5张、浙K×××××轿车行驶证及汽车钥匙、500线路施工材料、线路检修工程材料、华东电网丽水分局材料、电脑硬盘材料、考勤记录表一张、桶装施工图纸,证明夏某甲利用上述材料,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24、接受证据清单及银行汇款凭证单、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吴某乙汇款到徐晓艳、夏某甲、姚某、邓某、叶某帐户情况。收款收据证明夏某甲以交房贷为由,骗取吴某乙人民币88325元的事实;25、接受证据清单及进修通知书、通知、入职通知书、劳动合同,证明夏某甲伪造“华东电网丽水安监分局”公文,派送吴某甲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进修,并聘请吴某甲到其单位工作的事实;26、接受证据清单及银行汇款凭证单、收款收据、借条,汇款凭证证明章某汇款到徐晓艳、夏某甲、姚某、叶某帐户的具体情况。收款收据、借条证明夏某甲以交社保费、处理违规车辆为由,骗取章某人民币72390.5元的事实;27、接受证据清单及通知书、收款收据、银行汇款凭证,通知书证明夏某甲伪造“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局”,将证件和发票寄给曾某。收款收据证明夏某甲以交社保费为由,骗取曾某人民币24300元。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曾某给夏某甲、姚某、徐晓艳帐户汇款的事实;28、接受证据清单及录用通知,证明夏某甲伪造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处公文,通知李靖同志被该单位录用并让其携带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的事实;29、接受证据清单及银行汇款凭证及录用通知、劳动合同、上岗通知书、领房通知、交款通知、工作证复印件等材料,汇款凭证证明吴某丙向徐晓艳、夏某甲、蓝丽美、邓某、姚某的帐户汇款情况。录用通知、劳动合同、上岗通知书、工作证复印件,证明夏某甲伪造“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分局”与吴某丙签订劳动合同,聘请吴某丙为驾驶员的事实。领房通知、交款通知等材料证明夏某甲伪造“华东电网丽水安检分局”,将丽水市天和苑的经济适用房出售给吴某丙,并通知吴某丙交款的情况;30、涉案票据汇总情况表,证明吴某乙、章某、曾某、吴某丙被夏某甲骗取财物的汇总情况;31、银行卡明细,证明姚某、夏某甲、邓某、徐晓艳、叶某银行卡明细情况;32、房产记载信息查询记录,证明丽水市天和苑小区21幢1单元402室的所有权人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无抵押、无查封的事实;33、短信信息,证明从吴某乙手机内提取的相关短信信息,内容涉及“姚丽琴”、夏某甲、吴某甲、马某等人发给吴某乙短信的情况;34、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夏某甲的情况;3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夏某甲指认丽水城东路百姓门诊牙科弄口即是其找人书写材料的地点,丽青路美居装饰建材与电信大楼弄口即是其购买华东电网浙江省丽水安检分局公章的地点的事实;3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明公安机关从涉案的移动硬盘里提取涉及施工委托书、220KV富岭变电站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等文件的有关情况;37、语音光盘,证明夏某甲与吴某乙的通话记录情况;3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夏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夏某甲诈骗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45832.56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夏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甲有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故对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夏某甲有坦白情节,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二、被告人夏某甲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45832.56元,退赔给被害人。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旭红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武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