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虹与被告刘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虹,刘雯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李彩虹,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雯雯,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李彩虹与被告刘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彩虹诉称:2008年5月3日,刘雯雯向李彩虹赊购米面等粮食,共计12560元。刘雯雯当时未付款,给李彩虹出具欠条一枚,后刘雯雯下落不明,并远嫁外地。现刘雯雯已经回到工作单位乾安县赞字卫生院上班,但对欠款拒绝偿还,故诉至本院,请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彩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