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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彩虹与被告刘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虹,刘雯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李彩虹,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雯雯,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李彩虹与被告刘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彩虹诉称:2008年5月3日,刘雯雯向李彩虹赊购米面等粮食,共计12560元。刘雯雯当时未付款,给李彩虹出具欠条一枚,后刘雯雯下落不明,并远嫁外地。现刘雯雯已经回到工作单位乾安县赞字卫生院上班,但对欠款拒绝偿还,故诉至本院,请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彩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