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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娟云与宋林荣、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云,宋林荣,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07-1号申请执行人陈娟云。被执行人宋林荣。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应米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娟云与被执行人宋林荣、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00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进入破产清算。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20-2、20-3、20-7、20-8、20-9、20-28号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7号的房地产、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2单元2501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9号、1321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色蓝庭地下二层12-16号的车位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2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2幢3-1301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29、20-30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3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铖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5年8月10日地点: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鲁军余丽楼倩书记员:方铖—————————————————————————————审判长鲁军下面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陈娟云与被执行人宋林荣、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评议。先由我介绍本案案情。申请执行人陈娟云与被执行人宋林荣、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00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进入破产清算。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20-2、20-3、20-7、20-8、20-9、20-28号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7号的房地产、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2单元2501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9号、1321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色蓝庭地下二层12-16号的车位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2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2幢3-1301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29、20-30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人民陪审员余丽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楼倩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下面合议庭统一意见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3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评议结束。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签发:年 月 日 审核:年 月 日 校对:年 月 日 拟稿:年 月 日 共印份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07-1号申请执行人陈娟云(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309260327),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莲花镇戴家村胜利戴家28号。被执行人宋林荣(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08090816),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红枫花园3幢402室。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新程村。法定代表人应米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娟云与被执行人宋林荣、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00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进入破产清算。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20-2、20-3、20-7、20-8、20-9、20-28号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7号的房地产、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2单元2501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9号、1321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色蓝庭地下二层12-16号的车位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荣及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2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2幢3-1301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29、20-30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3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鲁军人民陪审员余丽人民陪审员楼倩二○一五年八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