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诉周少青、丁凤玲、马兴忠、杨少刚借款合同纠纷划扣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周少青,丁凤玲,马兴忠,杨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吴灵西路。负责人许文利,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少青,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丁凤玲,女,1978年4月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马兴忠,男,1975年6月5日出生,回族,养殖户。被执行人杨少刚,男,1978年3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9671.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2元,本案执行费5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少青、丁凤玲、马兴忠、杨少刚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扣划金额详见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