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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小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青岛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国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国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104号原告:青岛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学义,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国亮,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仲举 关注公众号“”